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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物名勝(日語:記念物),可分為:

參看[編輯]

注釋[編輯]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文化財產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外部連結[編纂]

  • (日文)文化財護衛法

分類[編輯]

《文化財保護法》中劃定的文化財產分類如下:(此中相對重要者標註為粗體)

日本文化財產,或叫日本文化遺產,是
日本為保護文化財產、天然遺產所確立的標準,其資曆依日本《文化財保護法》訂立翻譯「文化財產」在此為對應轉譯,直譯為「文化財富」,指一件部分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或是一件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1],現實上不但涵蓋了文化、歷史、學術等人文範疇,也包含動、植物、景觀等「自然遺產」(日文:自然紀念物翻譯

  • 登錄物資民風文化財產(日語:登録有形風俗文化財):還沒有被日本當局或處所公共團體認定的有形民俗文化財產(首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文化財產)中特殊需要保留與有用利用的翻譯
  • 景物勝景[編輯]

  • 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產(日語:主要無形風俗文化財):無形的風俗文化財產中主要的部分。

    風俗文化財產[編纂]

    其中具有官方認定技術、手藝的小我,在日本通常稱為「國寶級人物」(日語:人間国宝)。

    古建築群[編纂]

    文化財產保護技術[編纂]

  • 天然景觀(日語:自然紀念物):動物、植物、礦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