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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錄到期日(即見票即付之本票):從發票日起算,有三年的追索時代。

 

買賣性商業本票:係指因實際生意業務行為所產生之交易單據。

單子上記錄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7條)。這部門是不用根究當事人真意,逕以以文字為準。

單子上之記錄,除金額外,得由原記錄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單據法11條)翻譯是以背面诠釋金額不克不及改寫。

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翻譯社 CP)分為買賣性貿易本票亦稱第一類商業本票(CP1)與融資性貿易本票(CP2)亦稱第二類商業本票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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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何追索

4.         包管人或配合發票人最好在發票時配合簽發,以增加求償對象(但沒法對保證人作本票裁定)。

5.         商定利率填寫: 利率沒商定是年利率百分之六。利率商定假如跨越年利率百分之六,利率要記明在本票上。

6.    單據法上沒劃定的事項,寫了沒故障,但不會有單據法上效率,如違約金縱使寫了,也不克不及作本票裁定。只有民法上效率,只能依民法上的要求別的主張。又如在本票上劃平行線,等於沒劃,因為平行線是支票專用的劃定,本票不合用。

郵局不在金融業者以內,國庫支票亦非票據法上之支票。

【單子種類】

 

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要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謝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迫履行。支票、匯票必需另行告狀或發付出命令,方可獲得履行名義翻譯

本票債務縱已因了債而覆滅,發票人應另依訴訟法式另謀解決,本票裁定中法院不會去理睬債務是不是已了債的(56年台抗第714號判例)。

3.         留下發票人身份證正背面影本。

                            2 一般文具店購置之本票,俗稱「貿易本票」或「玩具本票」,只要需要事項記錄完整,依然具有完全之本票效率,絕對不是玩具。(例:以下附件即屬之)

本票是票據的一種,單子有三種支票、本票、匯票翻譯

2.         付款地、成分證同一編號有沒有填寫,留下發票人身份證正背面影本。

1.依單子法第22條第4項:「單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好處之限度,得請求了償。」若執票人未能在三年的追索時代內對發票人進行追索的話,則三年事後,就僅能就僅能就發票人所受的好處限度內,要求償還。稱「利得了償請求權」。

2.依緣由關係要求了償,即獲得本票的根蒂根基法令關係如生意、假貸、租賃或補償損失。

在單子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單據法5 條)。

絕對需要記錄事項記錄

時效:(單據法第22條第1項)

1.  管轄法院:付款地法院,未載付款地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居處或居所地點地為發票地。假如付款地只寫「台北」二字則台北、士林、板橋三法院均有管轄權,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臺灣高檔法院898月份法令座談會記載)

2.  相對人:含發票人、配合發票人都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但包管人、背書人都不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50年台抗字188號)翻譯
發票人滅亡後繼續人亦非本票裁定的相對人,來由長短官司件只作情勢上審查,有沒有擔當權,是不是為繼續人,有沒有拋棄擔當,非官司件不克不及查詢拜訪審理,沒法作判定。可是非本票裁定的相對人,並非便可免去單據責任不用還錢,執票人照舊能以訴訟程序提告狀訟或發付出敕令求償。

3.  提出正本:本票為絕對之有價證券,其權力之行使與本票之據有,有不可離散之關係,執票人聲  請法院為強制履行之裁按時,應提出本票正本翻譯75.07.10(75) 廳民三字第 1406 號函)

4.  除權判決:遺失本票即損失據有,公示催告聲請人既已損失本票之據有,情勢上已非本票執票人,即與單子法第123條聲請裁定本票強迫執行之要件不符。(72 年司法院第三期司法營業研究會)

5.  裁定金額:票面金額,利息有商定按商定,無商定可聲請6﹪(單子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違約金不是單據法上債務,不成聲請裁定翻譯

6.  非官司件:豈論是債務否存在,本票情勢上正當,法院就會裁定,故本票發票人縱對於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即便簽章是偽造的,法院仍應為准予強迫履行之裁定翻譯(最高法院 五十年六月六日 、五十年度第三次民、刑庭總會會經過議定議 ()52台抗字163號)

                  再區分為:1、向銀行申請,由銀行負擔負責付款人之本票,須經單子互換所交換、未獲兌現列入退票記載。

將來本票裁定求償時,付款地關係到申請的管轄法院為何翻譯

本票有二類

有記錄到期日:從到期日起算,有三年的追索時代翻譯

1、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單子法120條)

1.講明其為本票之文字。2.必然之金額。3.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翻譯4.無條件擔負付出。5.發票地。6.發票年、月、日。7.付款地。8.到期日翻譯

2、絕對需要記錄事項記錄少了其中任何一項本票就無效

【債權人執有本票的長處】

欠缺本法所劃定單子上應記錄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單據法11條)。所以收到本票時一定要細心查對以下事項:

如果發票人是公司行號,必需巨細章都要蓋齊,並填上同一編號,乃至就地驗看證實文件翻譯

融資性貿易本票:係指工商企業為張羅短期營運資金而刊行,並經簽證機構簽證及承銷後於市場流暢之貿易本票,為貨幣市場首要生意業務東西之一翻譯

既然長短官司件只作情勢上認定,相對的就沒有肯定債權的效率,債務人隨時可提起確認債權之訴(臺灣高檔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司法座談會 民事類第 29 )翻譯縱履行受償終了亦得請求返還不妥得利。

提醒:執票人出示單據,行使單據權力要求付款翻譯

1.票上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必然之金額。不能塗改,塗改則本票無效。

3.發票的年代日,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且涉及發票人的行為能力是不是具備的認定翻譯

4.載明「無前提擔任付出」字樣。

5.發票人親身簽名翻譯(必然要盯著發票人親自簽名,並且簽名前務必先查對成分證,以避免冒名頂替)

 

3、其他未記載影響本票效率不大。例如:

1.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分期了債之債務,債權人平常會要求開立不填到期日之全額本票,以便在未如期了債時,即可提出法院作本票裁定;若是一經填寫到期日,只能待到期才可本票裁定)

2.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3.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點地為發票地翻譯

4.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4、其他應注意事項

1.         金額有沒有錯別字或塗改或紛歧致現象翻譯金額如有錯別字或塗改現象,則本票無效。

本票裁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履行翻譯(票據法第123條)

以上二種執票人均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履行。

1、支票: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必然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前提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單據。如銀行、信譽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7.  取回擔保:本票准許強迫履行裁定肯定,係屬非官司件,並沒有確定實體上功令關係有否之效力,發票人仍得依非官司件法第101條之劃定提起確認之訴翻譯且此項確認之訴告狀並沒有時代之限制翻譯 (最高法院64年台抗字第242號判例參照)翻譯尚難認為應供擔保之緣由消滅(72.05.02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不能取回假拘留收禁供應之擔保。

8.  提示期間: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於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付款之提示(單子法124條準用66條準用45條)。本票發票人所負付款責任,係第一次之絕對責任,執票人縱令不於付款提醒期間內為付款之提示,發票人仍不免其付款之責,本件執票人聲請法院對發票人裁定強迫履行,應予准許。(73.07.26司法院 (73) 廳民一字第 574 號)

9.  公示投遞:不克不及投遞可聲請公示投遞,登報以公示投遞體例肯定後便可履行拍賣債務人財產。

10.     查調財產:債權人持有本票准予強迫履行之裁定,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不必另行檢附裁定肯定證實。(88.04.01財務部台財稅 字第 880179004 號函)

11.     間斷時效:聲請本票裁定只有要求的效率,所以非論裁定是不是肯定,要求後六個月內必需告狀或強迫履行,才能中斷時效。(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判例)

12.     債權憑證: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於強制執行無結果時,依強迫執行法第27條規定應發給債權憑證,執行名義不以具有實體法上肯定效率之執行名義為限,則本票裁定,於強制執行無結果時,自應發給債權憑證翻譯(司法院 (81) 廳民二字第 13793 號函)

 

時效完成之解救:

2、本票: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必然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本身無條件付出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單子翻譯

3、匯票: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必然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前提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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