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財政部也曾提供壽險業遵照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的特徵及參考案例,首要特徵包括沉痾、躉繳、舉債、高齡、短時間、鉅額或保險金給付低於已繳保費等。
金管會日前要求,投資型保單不成以載明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幹文字翻譯
(中心社記者吳靜君台北5日電)金管會示意,壽險及年金險在商品銷售文件中,要以顯明字體申明仍是有被課徵遺產稅的警句,而且在7月1日生效。
金管會今天函令,人身保險或年金成分在內的保險商品,應當以明顯的字體加註向保戶申明,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的確定年金給付,在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給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120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是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根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的本色課稅原則辦理,並在7月1日生效。
也就是說,若是有較著規避遺產稅者,仍是有可能被課稅,是以金管會要求,人身保險、年金險等必需要較著的體例加註警句。
金管會也要求,人身保險業於發賣壽險、年金保險商品時,應將銷售文件交付要保人讓保戶清晰瞭解警句內容;如發賣文件列示與稅負優惠的相幹文字者,僅可記錄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或保險法等相幹劃定的條則內容,且須並列警語翻譯10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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