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翻譯

同時,財政部也曾提供壽險業遵照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的特徵及參考案例,首要特徵包括沉痾、躉繳、舉債、高齡、短時間、鉅額或保險金給付低於已繳保費等。

金管會日前要求,投資型保單不成以載明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幹文字翻譯

(中心社記者吳靜君台北5日電)金管會示意,壽險及年金險在商品銷售文件中,要以顯明字體申明仍是有被課徵遺產稅的警句,而且在7月1日生效。

金管會今天函令,人身保險或年金成分在內的保險商品,應當以明顯的字體加註向保戶申明,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的確定年金給付,在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給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120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是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根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的本色課稅原則辦理,並在7月1日生效。

也就是說,若是有較著規避遺產稅者,仍是有可能被課稅,是以金管會要求,人身保險、年金險等必需要較著的體例加註警句。

金管會也要求,人身保險業於發賣壽險、年金保險商品時,應將銷售文件交付要保人讓保戶清晰瞭解警句內容;如發賣文件列示與稅負優惠的相幹文字者,僅可記錄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或保險法等相幹劃定的條則內容,且須並列警語翻譯1020605



本文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E5%8F%AF%E8%83%BD%E8%AA%B2%E7%A8%85-%E5%A3%BD%E9%9A%AA%E5%B9%B4%E9%87%91%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公司02-77260931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翻譯社
    全站熱搜

    gonzalcvt68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